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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13类场所拟禁烟
文章来源:        查看次数:64 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0-7-13
 
  记者昨日获悉,市法制办已公布《南昌市控制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,可于28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。
   十三类场所禁止吸烟
   《条例》明确,市民在十三类场所内将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(详见右表)。此外,我市还将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,逐步增设禁止吸烟场所。
   禁烟场所应设立监督员
   《条例》指出,禁止吸烟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,设立监督员,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、投诉电话;对吸烟者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者予以制止或者劝其离开。
   此外,禁止吸烟场所,公民可要求吸烟者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者将燃烧着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熄灭;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管理单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,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单位,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。
   世界无烟日不卖烟
   《条例》提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、不备烟、不敬烟;提倡筹办红白喜事不送烟。
   要求烟草制品销售者(含个体摊档)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,停止售烟一天。
   禁烟场所不作为最高罚两千
   《条例》提出,禁烟场所管理单位未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,或者对吸烟者及携带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者不制止、不劝其离开的,处以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  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、投诉电话的,处以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0元罚款;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,处以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0元罚款。
   禁烟场所内吸烟罚50元
   《条例》还明确,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且不听劝阻的,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50元罚款。
  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,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,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  十三类场所拟禁止吸烟
  (一)托儿所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大中专院校、少年宫、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区域;
  (二)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;
  (三)公共汽车、出租车、长途客运汽车、城市轨道交通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、等候室及室内站台;
  (四)机场、铁路、港口的售票厅、等候室;
  (五)体育场馆、健身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、比赛赛场区域;
  (六)图书馆(室)、档案馆、博物馆、纪念馆、科技馆(宫)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音乐厅、美术馆、文化馆(宫)等各类科教、文化、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;
  (七)商场(店)、超市、书店等室内营业场所;
  (八)金融、邮政、电信、供电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;
  (九)文物保护单位、公园、旅游景点;
  (十)卡拉OK厅、录像厅(室)、歌(舞)厅、酒吧、游艺厅(室)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、洗浴中心等室内营业场所;
  (十一)旅馆、餐饮的室内场所;
  (十二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的会议室、办公室、电梯、走廊、卫生间、餐厅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场所;
  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。(记者 吴跃强 实习生 魏思飏 王武宏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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